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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0修订)

  第十四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
  (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二)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解除业务约定前,与治理层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将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错报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按照相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无保留意见,将会与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三节 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除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审计报告要素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增加一个段落,说明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该段落,并使用恰当的标题,如“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或“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包括定量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并量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叙述性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解释该错报错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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