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三章 目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财务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