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合并过程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层面的控制和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对合并过程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基于预期集团层面控制有效运行,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亲自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测试集团层面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第四十七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合并调整和重分类事项的适当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价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因素或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第四十八条 如果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没有按照集团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编制,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是否已得到适当调整,以满足编制和列报集团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的沟通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是否就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
第五十条 如果集团财务报表包括的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报告期末不同于集团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这些财务报表作出恰当调整。
第九节 期后事项
第五十一条 如果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组成部分自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日至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其注意到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第十节 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五十三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通报的内容应当明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的工作和集团项目组对其工作的利用,以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集团项目组沟通的形式和内容。通报的内容还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