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是新业务,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二)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集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二十九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四节 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
(一)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阶段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包括集团层面控制;
(二)了解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一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一)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五节 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二条 如果计划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