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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修订)


  第十九条 组成部分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

  第二十条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指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按照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组成部分重要性,是指集团项目组为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 合并过程,是指:
  (一)通过合并、比例合并、权益法或成本法,在集团财务报表中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
  (二)对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

第三章 目标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如果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发现的问题,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清晰的沟通;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和合并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集团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并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第二十五条 在具体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时,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可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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