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定义
第八条 集团,是指由所有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并且所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集团至少拥有一个以上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集团财务报表,是指包括一个以上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集团财务报表也指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所汇总生成的财务报表。
第十条 本准则所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十一条 集团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集团财务报表的管理层。
第十二条 集团层面控制,是指集团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与集团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第十三条 集团审计,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
第十四条 集团审计意见,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集团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集团项目合伙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如果联合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联合项目合伙人及其项目组整体上构成集团项目合伙人和集团项目组。但是,本准则并不规范联合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或参与联合审计的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与另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集团项目组,是指参与集团审计的,包括集团项目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集团项目组负责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针对合并过程执行相关工作,并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十七条 组成部分,是指某一实体或某项业务活动,其财务信息由集团或组成部分管理层编制并应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第十八条 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
(一)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
(二)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