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所提及的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一)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二)管理层不提供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其他审计准则对书面声明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