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报表或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或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的情况。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