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询问管理层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该事项。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修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除非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适用,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 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修改后的财务报表被批准的日期。
第十五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或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禁止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修改仅限于反映导致修改的期后事项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也仅对有关修改进行批准,注册会计师可以仅针对有关修改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一)修改审计报告,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从而表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二)出具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第十六条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不要求管理层报出经修改的财务报表,相应地,注册会计师也无需出具经修改的或新的审计报告。然而,如果认为管理层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没有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然后再提交审计报告;
(二)如果审计报告已经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和治理层(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报出。如果财务报表在未经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设法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报出后知悉的事实
第十七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