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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0修订)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所有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对之前已实施审计程序并已得出满意结论的事项执行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以使审计程序能够涵盖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或尽可能接近审计报告日)之间的期间。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一)了解管理层为确保识别期后事项而建立的程序;
  (二)询问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确定是否已发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举行会议的纪要,在不能获取会议纪要的情况下,询问此类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查阅被审计单位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如有)。

  第十一条 在实施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应当确定这些事项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书面声明,确认所有在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应予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调整或披露。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知悉的事实

  第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讨论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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