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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可能受到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专门提及期后事项,将其区分为下列两类:
  (一)对财务报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
  (二)对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审计报告的日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表明,注册会计师已考虑其知悉的、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和交易的影响。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

  第四条 财务报表日,是指财务报表涵盖的最近期间的截止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第六条 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审计报告和已审计财务报表提供给第三方的日期。

  第七条 财务报表批准日,是指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并且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日期。

第三章 目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
  (二)恰当应对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知悉的、且如果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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