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采取下列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包括:
(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三)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如果获取的审计证据表明期初余额存在可能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合具体情况的追加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认为本期财务报表中存在这类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就这类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在评估本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评价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影响。
第二节 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