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针对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针对评估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第二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
(二)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要求管理层识别与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以便注册会计师作出进一步评价,并询问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为何未能识别或披露该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三)对新识别出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四)重新考虑可能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其他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如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五)如果管理层不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看似是有意的,因而显示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
(二)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如果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
(二)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三)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