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二)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
(三)授权和批准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
第十六条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显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记录或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记录或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一)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
(二)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的纪要;
(三)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记录或文件。
第十七条 在实施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时,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这些交易的性质以及是否涉及关联方。
第十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获取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识别和评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这些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第二十条 如果在实施与关联方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中识别出舞弊风险因素,包括与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有关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