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规定。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