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
(五)用以作出会计估计的方法是否已经发生或应当发生不同于上期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
(六)管理层是否评估以及如何评估估计不确定性的影响。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上期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结果,或者复核管理层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对上期会计估计作出的后续重新估计(如适用)。在确定复核的性质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性质,以及复核时获取的信息是否可能与识别和评估本期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但是,注册会计师复核的目的不是质疑上期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而作出的判断。
第二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五条 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出的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是否会导致特别风险。
第三节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七条 基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管理层是否恰当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二)作出会计估计的方法是否恰当,并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估计或作出会计估计的方法不同于上期的变化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性质,并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的审计证据;
(二)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在进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采用的计量方法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恰当,以及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确定的计量目标,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