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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修订)

  第六条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第七条 如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二)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第二节 诉讼和索赔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诉讼和索赔事项。这些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法律顾问;
  (二)查阅治理层的会议纪要和被审计单位与外部法律顾问之间的往来信函;
  (三)复核法律费用账户记录。

  第十条 如果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事项,注册会计师除实施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寻求与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进行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亲自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要求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如果法律法规禁止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如果管理层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与外部法律顾问沟通或会面,或者外部法律顾问拒绝对询证函恰当回复或被禁止回复,并且注册会计师无法通过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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