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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准则第一条提及的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章 目标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特定项目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
  (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列报与披露。

第三章 要求

第一节 存货

  第四条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第五条 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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