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随着审计的推进考虑识别出的错报
第七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一)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环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错报,并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错报与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起来可能是重大的;
(二)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数接近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
第八条 如果管理层应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检查了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并更正了已发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确定错报是否仍然存在。
第三节 沟通和更正错报
第九条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审计过程中累积的所有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这些错报。
第十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沟通的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不更正错报的理由,并在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时考虑该理由。
第四节 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第十一条 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财务结果确认其是否仍然适当。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而言,错报的金额和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二)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未更正错报,以及这些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沟通时应当逐项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未更正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