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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得出的结论,考虑了对未更正错报的评价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恰当运用重要性概念的责任。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或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四条 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错报。

第三章 目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累积识别出的错报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除非错报明显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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