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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2010修订)

  (二)由服务机构处理的交易、受服务机构影响的账户或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重要性;
  (三)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活动的相互影响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关系的性质,包括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就提供服务订立的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与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相关的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这些控制包括应用于服务机构所处理的交易的控制。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充分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以作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第二十条 如果不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充分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获取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
  (二)通过被审计单位联系服务机构,以获取特定信息;
  (三)访问服务机构,并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四)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确定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
  (一)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独立于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所依据的标准是适当的。

  第二十二条 如果拟利用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作为审计证据,以支持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对服务机构控制的描述和设计所针对的时点或期间是否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
  (二)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而言,评价报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
  (三)确定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明确的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如果相关,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设计和执行了此类控制。

第二节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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