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二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控制在特定期间运行的有效性;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控制的设计对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以及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针对控制测试及其结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系统,是指为了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所涵盖的服务而由服务机构设计、执行和维护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指服务机构在设计服务时假定将由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控制。如果这些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是必要的,则应当在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分包服务机构,是指服务机构为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另一个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是服务机构应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且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目标
第十六条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针对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七条 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经营中如何利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及该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包括由此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