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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2010修订)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五条 对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服务的性质、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

  第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某一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该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特别授权在该账户下处理交易(如银行对支票账户交易的处理或证券经纪机构对证券交易的处理),则本准则不适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拥有其他实体(如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公司)的所有权经济利益,并且这些实体对所有权经济利益进行会计核算和向所有者报告,本准则不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因拥有这些实体所有权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交易的审计。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服务机构,是指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并且其服务构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分部)。

  第八条 使用服务机构的被审计单位,在本准则中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使用服务机构且正在接受财务报表审计的实体。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本准则中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接受服务机构委托,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和设计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一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对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以及在特定日期已得到设计和执行的相关控制作出的描述;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以及控制的设计对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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