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
(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三条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总体应对措施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七条 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形成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形成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包括:
(一)因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节 控制测试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