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