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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一)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
  (二)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制。

  第六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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