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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10修订)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
十四条
,第
十九条
,第
二十二条
至第
二十四条
;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
十条
;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
十三条
和第
十四条
;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函证》第
十六条
;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
九条
;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
--关联方》第
二十八条
;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
--持续经营》第
二十二条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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