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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10修订)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或个人沟通,应当确定是否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如果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二节 沟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二)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三)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内容:
  (一)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二)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这些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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