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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10修订)

第二节 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如果注意到与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及其发生的环境;
  (二)获取进一步的信息,以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进行讨论。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了法律法规,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果针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和被审计单位书面声明可靠性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节 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因而知悉注册会计师已沟通的、涉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但不必沟通明显不重要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提及的需要沟通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尽快向治理层通报。

  第二十四条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级的机构通报。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级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不会对通报作出反应,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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