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可能是由于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于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节 书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