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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修订)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如适用),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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