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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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