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修订)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七条 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目标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
  (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二十四条 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