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 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第二章 定义
第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