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教督厅[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重点
1.执行体育、音乐、美术等有关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保证开课率情况;
2.有关场地器材设施配备情况;
3.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制度及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督导检查的时间从2001年1月至2001年10月。1月至8月为各地自查时间,9月至10月由我部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进行抽查。
三、督导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各地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与当地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把督导检查的过程作为推动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通过督导检查使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真正得到加强。
2.各地应借鉴以往专项督导检查的经验和做法,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好经验,又要正视问题,找到差距,边查边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达到此次督导检查的目的。
附件: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督导检查的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督导检查内容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厅(委)领导分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专(兼)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