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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督厅[2000]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教督[1996]3号附件,以下简称《表彰奖励办法》),我部决定今年对在“两基”和“普初”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县级单位进行第三次表彰奖励。现将表彰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的范围

  1、今年表彰奖励的“两基”和“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下同),原则上从1999年教育部公布的第六批和今年将要验收的第七批“两基”、“普初”县(市、区)中产生。

  2、为了鼓励和推动“普初”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在确定先进县(市、区)名单时,要适当安排“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

  评选“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条件按《表彰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评选先进县(市、区)要在达到规定的有关指标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察推进“两基”、“普初”工作的领导力度、执法状况和各项工作的努力程度是否达到先进,不要单纯以指标高低为标准。

  评选先进县(市、区)名额,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所辖县(市、区)数的10%,减去在第一、第二批已经表彰先进县(市、区)数分配。名额分配见附件。

  推荐“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和分配数额遴选,不得降格以求和突破数额。

  三、“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要组织人员对拟申报的“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进行认真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要具体、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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