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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银监函[2009]61号)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Martin Blessing以及董事会成员Frank Annuscheit、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Martin Blessing以及董事会成员Frank Annuscheit 2009年3月30日联合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合并,关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ommerzbank AG Shanghai Branch)承继。核准Peter Wolfgang Rolf Vent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7楼3770室,营运资金为8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45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二、批准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北京分行更名为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ommerzbank AG Beijing Branch)。原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北京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ommerzbank AG Beijing Branch)承继。核准Jan-Willem Heinrich Sudmann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25层02和03单元,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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