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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函
(银监函[2009]51号)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和广北、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许刚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杨如海共同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行改制,具体批复如下: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汕头分行、深圳分行、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宝安支行分别改制筹建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汕头分行、深圳罗湖支行、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宝安支行。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其在内地分行的改制筹建工作。在改制筹建期内,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改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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