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9]52号)
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
你行总裁郑康为(Arthur Ty)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在江苏省南京市筹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批准你行筹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批准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支行改制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支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筹建期内,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应成立“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江苏银监局。该筹备组以及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