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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9号――对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的公告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Chloroprene Rubber(CR)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调查期为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复审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和评论

  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任何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发表的评论意见均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二)不登记应诉

  如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放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四)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五)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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