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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9号――对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9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原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氯丁橡胶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日本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6月12日,商务部就有关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在规定的时间内,商务部未收到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了有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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