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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3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统计
  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数量从2002年的80吨增加至2003年的1900吨,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从1.7%增加至49.1%,2004年对中国出口进一步增加至3200吨,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增加至55.1%;对中国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所占比例2002年为100%,2003年为72.6%,2004年为95.0%。现有证据表明,美国罗地亚公司是美国唯一的邻苯二酚生产商,与欧盟邻苯二酚主要生产商法国罗地亚公司是关联企业。对欧盟邻苯二酚采取反倾销措施后,法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从2002年的3400吨下降至2003年的1059吨和2004年的1989吨,一般贸易出口比例2002年为56.2%,2003年至2006年为0。法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迅速转移至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且主要为一般贸易方式。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美国罗地亚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采取措施后,美国对中国出口仍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2006对中国出口3136吨,2007年为2682吨,且一般贸易方式所占的比例都在80%以上。2008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立案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机关最终依法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如果取消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由于美国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存在,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一般贸易出口数量可能会同样转移至法国邻苯二酚对中国一般贸易出口,进而增加欧盟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
  (2)对中国出口价格
  单位:美元/吨

    年份

项目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倾销

调查期

对中国出口价格

2147

2213

2311

3154

3402

3442

3571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欧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2年上升66.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机关的调查结果,倾销调查期,邻苯二酚主要原材料苯酚的欧盟平均进口价格较2002年上升172.5%,苯酚价格上涨额占到了欧盟邻苯二酚出口价格上涨额的72.4%。如果剔除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欧盟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价格并未出现明显上涨。
  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欧盟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
  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倾销调查期法国罗地亚公司向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市场出口邻苯二酚中100%的出口数量的平均CIF价格低于欧盟市场销售平均价格,存在大量低价出口的情况。欧盟另外一个主要的邻苯二酚生产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对第三国(地区)市场不存在低价出口的情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邻苯二酚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市场出口的情况很可能发生在向中国的出口中。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存在倾销。产能、产量自2004年扩大后,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如果取消措施,其闲置产能得到释放,出口能力将增强。相对国际市场消费量快速增长,欧盟市场邻苯二酚消费量连续多年没有变化,仅在倾销调查期略增,出口依赖程度居高不下,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情况会发生变化。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其2003年对中国出口量大幅下降,改变贸易方式后,欧盟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从2004年开始恢复,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巨大且增长迅速,对欧盟邻苯二酚出口商有着强烈的吸引力,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现有证据表明,这种状况未来不会发生变化;对中国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剔除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出口价格没有出现明显上涨。此外,欧盟大量以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邻苯二酚,说明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对中国出口中。综上所述,如果取消原反倾销措施,欧盟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情况
  根据原审调查终裁决定,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幅度大且价格不断下降,导致原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年均开工率不足20%,大部分产能未能发挥;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到8%;国内产业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国内产业职工年人均工资额2001年同比下降7%;就业率逐年下降,2001年下降到79%。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下,国内产业有了好转的迹象。
  1、国内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处于增长状态。2002年至2007年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从0.59万吨,增长到1.07万吨,年均增长15%,其中2004年国内表观消费量比2003年增长42%;200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
  2、国内产业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高速增长。2003 年国内产业产能无增长;2004年至2007年同比分别增长100%、50%、19%和100%,年均增长54%;2008年上半年国内产业的产能没有增长。《抗辩意见书》对国内产业产能的估算与调查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不符,估算偏小,据此对国内产业供给能力的估算尚不足实际产能的30%。由于对国内产能的判断错误,《抗辩意见书》对其他与产能相关联指标的分析也就失去了合理性。所以,调查机关认为《抗辩意见书》与产能相关的数据不宜作为后续分析与裁定的主要依据,决定以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结果作为裁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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