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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3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欧盟驻华代表团。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年8月26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52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法国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6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地区)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根据《产业损害调查规定》成立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调查组由调查机关的调查官员和调查机关聘请的产业专家组成。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8年10月6日,调查机关向国内申请人发放了邻苯二酚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应诉方发放了邻苯二酚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并于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答卷。法国罗地亚公司根据调查机关要求,于2008年12月19日提交了《补充问卷答卷》。
  (3)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8年10月27日,申请人提交《关于召开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应其所请于2008年12月3日召开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邻苯二酚产业及产业受损害情况的陈述。
  (4)听取下游产业意见
  2009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到下游用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考察生产现场和产品取样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对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意见。下游用户企业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对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表示理解,希望调查机关兼顾下游用户的利益。
  (5)实地核查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规定》,2009年4月13日至17日,邻苯二酚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赴申请人所在地,对本案申请企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书、调查问卷和其他申述材料涉及的证据、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
  (6)接受书面评论意见
  2008年5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法国罗地亚公司的代理人提交的《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以下简称《抗辩意见书》),调查机关在本案裁定中对其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7)信息公开和披露
  调查机关将产业损害调查程序中涉及的复审申请、应诉登记、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调查问卷和实地调查涉及的非保密材料都及时送达了商务部信息查阅室。
  2009年6月9日,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就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终裁前的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无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证据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1、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差异性调查。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产品在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最终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互为可替代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在本期终复审调查中,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申明被调查产品质量优于国内同类产品。调查机关于2009年1月19日至20日和2009年4月13日至17日,对邻苯二酚产品用户和国内生产企业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察看生产现场等方式对本案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个别下游用户企业提供了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含杂质的检验报告和图片。更多的用户企业提供了2005年以后的产品对比报告,表明国内同类产品质量优于被调查产品。因为调查机关在对国内产业进行的实地核查中,只可取得2009年的实证材料,所以调查机关认为对当前在销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在证据的取得上是可行的,而且对当前销售的影响是现实的。通过专家的鉴定,结论显示当前在销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处于同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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