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53号)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61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8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52号公告,应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8月26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1号公告、2005年第61号公告、2008年第6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8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8月26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8年8月26日,应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2年3月1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外经贸部发布该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3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2005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3号公告,同意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法国罗地亚公司)继承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8月27日到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年5月26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倾销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8年8月19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和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2008年8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