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费用项目,该公司在答卷中称使用贷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但在计算中使用了相应币种的存款利率。调查机关根据答卷内容,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和国际保险费等项目的调整,待实地核查确认。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
(RADICICHIMICADEUTSCHLANDGMBH)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在欧盟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系完全相同产品,不存在差异,且产品均未划分型号。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地区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经初步调查后,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的交易条件、价格等情况能够反映公平的市场状况,因此暂决定接受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向欧盟某一客户销售同类产品时,其交易条件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此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数据。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并依照销售收入比例对相关费用进行分配。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成本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排除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后的欧盟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进行交易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该公司主张鉴于欧盟地区内销售和对华出口销售数量明显不同,因此主张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初步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贸易环节调整的充分的证据,因此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项目,该公司在答卷中称使用贷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但在计算中使用了相应币种的存款利率。调查机关根据答卷内容,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
对于正常价值部分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对提前付款折扣、内陆运费和出厂装卸费等项目的调整,待实地核查确认。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汇率调整项目,该公司主张,鉴于调查期内美元/欧元汇率变化幅度超过调查期前汇率变化的平均幅度,因此主张对汇率的波动和持续变动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虽然调查期内美元/欧元汇率变化较大,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现了汇率波动和持续变动的情况,因此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项目,该公司在答卷中称使用贷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但在计算中使用了相应币种的存款利率。调查机关根据答卷内容,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和国际保险费等项目的调整,待实地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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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欧盟地区内市场和第三国(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产品型号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地区内市场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了部分退货交易的情况。关于退货交易,由于产品未能实现销售,调查机关在初裁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予以排除。该公司还申报了易货交易的情况,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这些交易为其欧盟地区内正常销售,在初裁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予排除。
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报告,在欧盟地区内销售中,该公司向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交易的情况,认为这部分销售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可以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部分原材料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关于财务费用,经审查,该公司未按要求填报部分费用,调查机关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进行了分摊,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了计算。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符合数量要求的地区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这部分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后的欧盟地区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