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的销售情况,该公司以及母公司与其他两家欧洲公司存在互换交易,经审查该交易没有反映韩国国内正常的商业销售,属于特殊价格安排。调查机关决定将其暂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成本费用情况。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原材料采购成本、加工费用、加工费用折扣等项目。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认为,该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加工费用折扣的一贯性和持续性,决定暂不予接受。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实际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在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其国内销售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高于调查期成本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位于中国外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出库费、入库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因证据不充分,暂不接受售前仓储费用、季度和年度折扣等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关于数量折扣、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出库费、入库费、出口退税、报关代理费用、港口装卸费用等项目的调整。因证据不充分,暂不接受售前仓储费用调整。
其他韩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欧盟公司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CHIMICAS.P.A)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在欧盟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系完全相同产品,且产品均未划分型号。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地区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经初步调查后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的条件、价格等情况能够反映公平的市场状况,因此暂接受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数据。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并依照销售收入比例对相关费用进行分配。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成本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欧盟地区内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进行交易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该公司主张鉴于欧盟地区内销售和对华出口销售数量明显不同,因此主张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初步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贸易环节调整的充分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项目,该公司在答卷中称使用贷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但在计算中使用了相应币种的存款利率。调查机关根据答卷内容,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
对于正常价值部分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对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佣金、内陆运费和出厂装卸费等项目的调整,待实地核查确认。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汇率调整项目,该公司主张,鉴于调查期内美元/欧元汇率变化幅度超过调查期前汇率变化的平均幅度,因此主张对汇率的波动和持续变动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虽然调查期内美元/欧元汇率变化较大,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现了汇率波动和持续变动的情况,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