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时间内及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辽阳石化、国外生产者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国外生产者及出口商美国首诺有限公司。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2008年12月1日,应本案申请企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辽阳石化就本案背景、提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了核对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8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09年3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己二酸(来自韩国、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无损害抗辩书》。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2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3月2日至6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辽阳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组对辽阳石化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7.接收听证会申请书
2009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己二酸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
2009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辽阳石化提交的《申请人对美国首诺公司<关于提请召开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8.信息公开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并依法给予了考虑。
调查机关对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本案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依法给予了考虑。
关于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调查机关将按照《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acid,简称“AA”)
化学分子式:C6H10O4
化学结构式:HOOC(CH2)4COOH,如下图:(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己二酸属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观一般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龙、非尼龙产品分类。己二酸在尼龙产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和己二胺的缩合反应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己二酸在非尼龙产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同多元醇的缩合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还可用于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12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
(一)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和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外观均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2.生产工艺流程
国内绝大多数企业生产己二酸,采用的生产工艺为环己烷氧化法:苯经催化加氢生成环己烷;环己烷经氧化生成环己醇和环己酮的混合物;醇酮混合液硝酸氧化生成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原理基本相同。目前世界上还有约15%的企业采用另一种工艺,环己烯氧化法,我国也有企业采取这种工艺路线,生产出的产品质量无实质性差异。
3.产品用途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在尼龙产品方面均可以用于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在非尼龙产品上均可通过同多元醇的缩合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均可用于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