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己二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分别通知了韩国、欧盟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欧盟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旭化成化学韩国(AsahiKaseiChemicalsKoreaCo.)、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S.P.A)、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DEUTSHLANDGMBH)、BASFSE、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Inc.)和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7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SE和首诺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SE和首诺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朗盛德国有限公司未递交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SE和首诺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5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提出的相关评论意见
在调查中,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认为问卷中的某些问题与确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目标不相称。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调查开始阶段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详细列明了要求提供的、关于反倾销调查关要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反倾销问卷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对于利害关系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关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对于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漏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并提供非保密概要。经调查机关审核同意后,相关材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将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调查机关将不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保密资料。
(2)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提出的相关评论意见
在调查中,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希望本案申请人提供申请书附件部分内容的非保密信息概要。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申请人随后就此回复了相关评论,说明了申请对有关内容按保密资料处理的依据和理由。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未再就申请人的回复提出评论意见。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辽阳石化作为本案唯一申请人,披露其财务数据和报表可能会损害其利益;并且申请书公开文本中已提供了相关经济、财务指标的变动幅度和变化趋势,对有关内容按保密资料处理的申请有正当理由,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要求。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11月30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日,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6份,分别为: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1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