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材料己二腈和己二胺短缺对损害认定的影响
应诉方评论意见:
首诺有限公司认为原材料短缺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2007年起,己二胺和己二腈出现全球性短缺;2007年末,中国市场的己二腈和己二胺也开始面临供应短缺。据此,首诺有限公司认为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原因是原材料价格高企。[85]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全球性的,调查期内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己二腈和己二酸价格大幅上涨,不仅申请人,应诉方也同样经历了原材料上涨,首诺有限公司宣布将对全球市场所有Ascend®和泛达®品牌的聚酰胺-6,6(PA66)树脂提价10%。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背景下,申请人聚酰胺-6,6切片的价格上涨却受制于涉案国和地区的低价倾销,不得不降低产品价格以维持市场。[86]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原材料的短缺主要体现在其价格上涨,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全球性的,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产业在全球市场中购买原材料,中国大陆的生产者和全球其它聚酰胺-6,6切片生产者均经历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过程。如前所述,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现了“应该上涨,但没有上涨”的价格走势,并由此导致了产业损害的一系列后果。原材料价格高企仅仅是“应该上涨”的原因,而不是“但没有上涨”的原因。分析反倾销案件的因果关系,正是要找出究竟是什么原因改变了正常的价格走势,进而造成损害。换言之,不是原材料价格高企本身导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价格不能上涨,恰恰是其它原因(即本案中的倾销进口量大幅增加)造成了聚酰胺-6,6切片的价格走势没有反映原材料的价格走势,进而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损害。因此调查机关不能同意原材料短缺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主张。
5.中国大陆产业产能扩张对损害认定的影响
应诉方评论意见: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首诺有限公司和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神马公司在调查期内产能急剧扩张,投资成本过高,从而影响了损害认定。[87]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2003年以来,伴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际间产业结构升级与调整,聚酰胺-6,6行业下游的两大应用领域工程塑料与纤维都呈现出增长之势,国内市场的表观销售量从2005年的12.4万吨增长到2007年的23.7万吨,中国大陆产业的产能扩张是顺应国内市场需求增长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国内产能增长没有导致供过于求。[88]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同意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首诺有限公司和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观点,从理论上说,产能扩张有可能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某些经济指标,但调查机关认为对于产能扩张是否在特定案件中客观地影响了产业损害认定,不能单纯地依据理论上的假设,而是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有关事实和证据再做出认定。首先,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首诺有限公司仅仅列举了中国大陆产业产能扩张的事实,但没有说明产能扩张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哪些具体的、何种程度的影响,也没有说明这些影响的程度是否足以否定本案的因果关系。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首诺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足够客观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其次,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过程中仍然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中国大陆申请人在调查期内投资新建了生产能力,这些投资至今未进行最后的投资决算,投资资金为特定来源,[89]投资决策发生在2007年以前,且设计产能没有超过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发生在2007年以后,因此该投资是中国大陆申请人依据当时积极的产业发展态势作出的正常商业判断和决策。调查机关认为,客观评估倾销造成产业损害时,没有理由排除企业的正常商业判断和决策。第三,由于投资的特定来源,且尚未结算,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产能扩大影响了中国大陆申请人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期末库存、现金流量、投融资能力等体现损害的主要经济指标。此外,调查机关还注意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不断下降,因此即便假设排除产能扩大的影响,开工率仍然呈下降趋势。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调查机关认为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首诺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客观证据表明产能扩大足以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产业产能扩大的影响不足以否定本案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中国大陆产品质量对损害认定的影响
应诉方评论意见:
首诺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质量与被调查产品相比存在差距,从而限制了与被调查国家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因此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是由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90]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完全否认应诉方的主张。首先,已经有大量客观事实证明申请人能够生产全系列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并以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为其主要营利的业务部门;其次,申请人专门从事聚酰胺-6,6切片的生产与研发,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产品质量稳定,符合企业标准Q/ZSM007-2008、Q/ZSM009-2008,合格率达到98%以上,得到下游用户的普遍认同。凭借高质量的产品,申请人才能长期占领着一定数量的市场份额,尽管该份额因为应诉方的倾销而不断受到压制。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不存在应诉方所谓的质量问题,虽然应诉方列举了些许进口商、应诉方的客户来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所谓的评价,但申请人认为这些评价主体与应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做出的陈述不具有足够的客观性、中立性。[91]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调查与认定必须基于客观的、可核实的事实与证据,不能仅仅依据主张、声称和推测作出结论。调查机关已经在本裁决之前的部分依据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是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并具有竞争关系。而首诺有限公司仅仅在同类产品认定部分提供了证据,此后没有提供任何其它证据来证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的质量差异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据此,调查机关不能同意首诺有限公司的主张,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之间的差异足以否定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调查机关还调查了以下可能对因果关系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中国大陆内外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状况、技术发展与进步、中国大陆产业的出口和不可抗力等情况,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其他因素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并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中国大陆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调查期内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否定该因果关系。
七、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美国首诺有限公司 30.7%
(Solutia Inc.)
2.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20.2%
(INVISTA S.A R.L.)
3、其他美国公司 34.4%
(All Others)
意大利公司
1、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10.9%
(RADICI CHIMICA S.p.A)
2、其他意大利公司 20.9%
(All Others)
英国公司
1、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 28.8%
(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
2、其他英国公司 28.8%
(All Others)
法国公司 33.7%
台湾地区公司 37.5%
[1] 欧盟欧委会驻华代表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树脂的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涉及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树脂和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己二酸的倾销调查的评论意见》,2009年3月31日。
[2]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普通照会》第1224号。根据该照会,成文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9日收到英文照会,4月10日收到中文译文。
[3]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答卷》,2009年3月31日。
[4] 神马公司,《关于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反倾销陈述会的申请》,2008年12月8日。
[5] 首诺有限公司,来函(要求汇报产品范围等情况),2008年12月9日。
[6] 中国化纤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阐述了全球聚酰胺-6,6产业链的供需情况、国内锦纶66产业供需情况和锦纶66切片反倾销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同时要求调查机关中止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但是调查机关注意到中国化纤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没有提供该主张的法律依据,因此无法依法对该主张作出回应。见中国化纤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关于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的汇报材料》,2009年3月10日提交。
[7] 神马公司,《关于聚酰胺-6,6切片产业立案后企业损害情况汇报的申请》,2009年5月7日。
[8] 美国驻华大使馆,《会谈请求》,2009年5月11日。
[9] 神马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申诉材料》,2009年2月。
[10] 首诺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2009年4月13日。
[11] 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聚酰胺-6,6案件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2009年4月16日。
[12]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书》,2009年4月23日提交。
[13] 杭州永昌公司,《关于提请召开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2009年4月23日向调查机关提交。
[14] 首诺有限公司寻求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特种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包括其生产的若干级别产品。
[15] 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2009年1月12日,第12和31题;更详细的抗辩意见参见《关于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案的无损害抗辩书》,第二(二)部分,2009年2月13日。
[16] 温州龙华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09年1月7日,第22题。
[17] 金发科技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2009年1月4日,第22和23题。
[18] 杭州帝凯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2009年1月4日,第23题。
[19] 神马公司,《申请人对应诉方首诺有限公司关于产业损害答辩意见的评论》(以下简称《对首诺有限公司无损害抗辩的评论》),2009年4月7日,第一(二)部分及附件1和2。
[20] 首诺有限公司,《关于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单的答复》(以下简称《补充问题单答复》),2009年3月31日,第5-13题;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答卷》,2009年3月31日,第5-13题;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单(答复)》,2009年3月31日,第5-13题;神马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单答复》,2009年3月31日,第5-13题。
[21]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国外(地区)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5题;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国外(地区)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5题,该公司明确表示:“我公司的产品和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替代性。”
[22] 神马公司、首诺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补充问题单答复》第21-23题。
[23] 神马公司、首诺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美国英威达公司,《补充问题单答复》第18和19题。
[24]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2009年1月19日,第12题。
[25]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无损害抗辩意见》(由于这两个公司联合提交的抗辩意见,以下涉及该无损害抗辩意见时,简称英威达公司),2009年4月提交,第二(一)部分。
[26] 首诺有限公司寻求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民用纺丝级聚酰胺-6,6切片包括其生产的若干级别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