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调查机关先后收到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确认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调查机关将上述申请的公开文本向国内申请人进行了披露。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经审查,因39081011税则号项下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作进一步明确: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本案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提出评论意见,认为部分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应该采取逐案分析的逻辑,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和第
十一条的规定,在客观审查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调查表明:
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没有区别,分子式均为C12H26O4N2,结构式均为 ;根据后续加工要求,冷却凝固、铸带、切成一定尺寸的颗粒;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半结晶性聚合物,机械强度较高,耐应力开裂性好,自润滑性优良,耐热性也较好,属自熄性材料;化学稳定性好,尤其耐油性极佳,但易溶于苯酚,甲酸等极性溶剂;成型加工性好,可用于注塑、挤出、吹塑、喷涂、浇铸成型、机械加工、焊接、粘接;包装形式均分为25公斤小包装和大包装(1000公斤,500公斤或750公斤)。
生产设备和工艺方面,聚酰胺-6,6是由己二酸和己二胺通过缩聚反应而来,因而其化学名全称为聚己二酰己二胺。聚酰胺-6,6聚合工艺实现工业化的有两种,一种为连续式聚合工艺,一种为间歇式聚合工艺。这两种工艺原理是一样的,都是己二胺和己二酸缩聚得到聚酰胺-6,6高聚物。其不同主要在工艺流程及产品适用范围。大型化生产宜采用连续聚合工艺,如果产量不大,品种多,宜采用间歇聚合法生产。本案中,有的生产者采取连续聚合工艺,有的生产者采取间歇聚合工艺,中国大陆产业同时具备这两种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方面,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基本用途相似(部分规格的用途有争议,后面将专门论述),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根据其用途,聚酰胺-6,6切片可以分为纤维级切片和工程塑料级切片。
除此以外,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母公司或分公司以及经销商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也是厂家直接销售和通过经销商销售。无论是国外进口产品还是中国大陆产业的产品,其市场销售区域基本都在华东、华南以及山东、辽宁等地区,销售区域基本重叠。
利害关系方就若干规格的聚酰胺-6,6切片同类产品认定发生争议,认为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若干规格不具可比性,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逐一分析这些主张。
1.特种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
应诉方评论意见:
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认为,其生产的部分用于电力和电子领域、汽车领域的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具有独特性质,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之不是同类产品,[14]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诺有限公司Vydyne®系列产品中共有44种产品获得了保险商试验所(UL)认证以确保产品达到防燃标准,最小厚度0.4毫米。而神马公司只有6种产品通过认证,最小厚度为1.6毫米;神马公司的最终产品容易老化、变成黄色,很多中国大陆消费者选择亮白色的切片,并且神马公司的产品物理性能低下,不能运用于注塑成型;首诺产品比中国大陆产品结晶速度快,可以缩短成型周期;首诺有限公司在生产特种聚酰胺-6,6切片的聚合过程中,加入一定的润滑剂,专门为使填充模具所需的能量最小化,加快成型件的固化,从而能使成型件快速从模具中脱离。根据以上理由,首诺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其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没有竞争关系。[15]
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温州龙华公司反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存在以下劣势:(1)含水率高,产品包装不适合精密注塑;(2)产品底色不稳定,每批次波动较大,不利于连续化生产;(3)耐低温性能不好。[16]金发科技公司反映,中国大陆产品无法达到其所需性能和相关证书,不能用于高性能要求的汽车、电子电器等精密部件;[17]杭州帝凯公司也有类似关于产品质量的反映,认为被调查产品的质量更加稳定。[18]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自2003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根据下游客户的要求陆续对产品进行了相关认证,部分产品通过UL、SGS等专业认证,不存在有关利害关系方所主张的质量差异。神马公司还认为,所谓的特别认证并不是聚酰胺-6,6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也不是区分是否构成同类产品或是否存在竞争性的依据。这些认证的内容并不是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产品是否具有特定性能的决定性标准。所谓“第三方权威认证”可以说是一种贸易壁垒,把产品认证作为规范生产制造商,并允许其在某一区域内销售其产品的必要条件。比如UL安全认证,旨在检测产品的阻燃性及防燃标准,但检查该项指标的并非此唯一标准;又比如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署(FDA)认证,其效力仅在美国范围内有效,并不具有域外效力,对中国企业无约束力。不获得该种认证,不能认为中国的生产商不能生产;不获得该种认证,也不能认为中国生产商的产品无法满足中国市场特殊消费者的需求。无论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国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均没有使用产品认证作为判断同类产品的因素。[19]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首诺有限公司、下游企业和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第三方认证(尤其是UL认证)能否作为认定同类产品的标准;(2)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特种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是否为同类产品。
针对第一个问题,《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该条款没有将“第三方认证”列为认定同类产品的考虑因素,但是该条款使用了“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和“等”这样的表述,表明这些因素是可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不是完备性的,仅仅是列举性的。因此从条款的上下文和逻辑来看,仅仅以没有“第三方认证”的表述就推定第三方认证不是认定同类产品的考察因素是不合适的。调查机关认为还应该进一步分析“第三方认证”的性质和功能,再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或否定同类产品的考察因素。据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UL认证具有以下性质:(1)世界上有很多种第三方认证,UL认证只是其中之一;(2)UL认证由一家独立的、非官方的美国机构发放的,用于检验注塑领域的聚酰胺-6,6切片;(3)UL认证通常由用户指定,聚酰胺-6,6切片生产者往往是应客户的要求进行某规格产品的认证;(4)UL认证本身不能改变聚酰胺-6,6切片的化学和物理特性,而是反映了产品的化学和物理特性。[20]根据这些性质,UL认证实际上只是证明了某些聚酰胺-6,6切片是否具有特定物理化学特性,它与某些聚酰胺-6,6切片本身是否具备某些物理化学特性完全是两个问题。如果具有UL认证,则可以证明某些聚酰胺-6,6切片具有特定物理和化学特性;但如果没有UL认证,不能据此反推某些聚酰胺-6,6切片不具有特定物理和化学特性。基于以上考虑,调查机关很难把一种仅仅是由第三方发布的、用于确认某些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某些物理化学特性的证明,作为否定同类产品的考察因素,但调查机关不否认,UL认证可以作为两者是同类产品的证据。调查机关还注意到,首诺有限公司的产品也并不是所有规格都获得了UL认证,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具备4种UL认证,神马公司具备7种UL认证,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产品是用于纤维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没有获得过UL认证,但同时兰蒂奇和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均表示,其公司的产品和其他国家(地区)产品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21]同时调查机关还注意到,如果将UL认证(第三方认证)作为否定同类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解释效果,即其他第三方认证都可能成为否定同类产品的决定性因素。显然,要求中国大陆产业所有规格的同类产品获得世界上所有的第三方认证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基于以上理由,调查机关认为UL认证不能作为否定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的决定性因素,调查机关应该更加关注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同类产品认定的差异。
针对第二个问题,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和补充问题单调查过程中,考察了申请人的生产工艺、产品样本、产品质量监控、检测、实验设备,了解到以下事实:(1)聚酰胺-6,6切片的厚度对阻燃性能有影响,申请人是根据用户要求,生产用户需要的不同阻燃等级的切片,从生产能力上说,申请人能够生产各种大小粒度的切片样条(包括0.4毫米);(2)神马公司、首诺有限公司和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的聚酰胺-6,6切片均广泛用于各种注塑件,如电器开关、端子、连接器和线圈骨架;(3)结晶速度通常用结晶温度和温差来表征,在生产周期中没有客观的指标来衡量结晶速度;结晶速度主要影响产品的成型时间,结晶速度越高,成型时间越短,缩短加工周期,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高结晶速度也可能对后续纺丝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并带来更高的断头率;首诺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产品的结晶速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大陆产品与其产品在结晶速度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中国大陆生产者神马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一份针对不同产品的检测结果,从这份检测结果显示了被调查产品的结晶温度和结晶温差,神马公司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结晶温度和结晶温差均处于该范围,[22]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证据表明神马公司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结晶速度方面是相似的;(4)聚酰胺-6,6切片的自然色为透明或不透明乳白色至淡黄色,生产者通常用黄点指数作为衡量颜色的指标,首诺有限公司仅仅主张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颜色发黄,但是没有提供客观的、可核查的证据,表明中国大陆产品的颜色程度,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中国大陆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颜色上的差别。同时,调查机关了解到被调查产品的黄点指数,中国大陆申请人所有规格产品的黄点指数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似,[23]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在颜色方面是相似的。调查机关认为进口商龙华公司的主张缺少证据,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存在足以影响同类产品认定的差异。
2.民用纺丝级聚酰胺-6,6切片
应诉方评论意见:
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神马公司的产品不适合于制造低细纤度衣用纤维,不能用于高速纺织;[24]神马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生产纺织/服装应用类的聚酰胺-6,6切片。[25]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民用纺丝级聚酰胺-6,6切片在均匀性、可纺性、染色性以及抗拉强度等指标方面,与中国大陆产品的性质不同,其产品应当排除在被调查范围之外;[26]认为神马公司及其他中国厂商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民用纺织行业的要求,且首诺的民用纺丝级切片产品是通过不同的渠道销售的。[27]
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杭州永昌公司认为,神马公司的聚酰胺-6,6切片染色性、可纺性差,不能用于纺丝;中国大陆生产者没有做过民用纺丝,不能提供技术支持;进口产品质量稳定可靠。[28]裕鑫公司认为,中国大陆产品仅用于工业材料,无法满足民用高速纺丝条件,很难用于生产高档服装需要的弹力丝。[29]帝凯公司认为,神马确实在中国商品市场销售部分聚酰胺-6,6切片用于纤维生产,主要用于短纤和丝束生产,认为神马公司产品质量较低;[30]银珠公司认为,神马公司的产品是注塑级切片,应用于工业塑料领域,不能满足高速纺丝机的技术要求,生产的纤维不能用于织袜、针织内衣和织布领域,并存在染色问题,技术支持力量弱;[31]该公司在随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还认为,神马公司不能生产足够数量的聚酰胺-6,6切片既满足其内部对轮胎帘布的全部需求,同时又满足中国市场对高性能纤维生产的需求。[32]